原告: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法定代表人:宋发江,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6元,减半收取4553元,由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学龙
书记员: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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