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王治军
周艳萍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军,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萍(系王治军之妻)。
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调解,代为签署生效文书。
上诉人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治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邓明
书记员: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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