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L04164830J。
法定代表人:邱跃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锋,
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
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楼**号(经开区拓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6121718G。
法定代表人:段昌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锋、熊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5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从事金银花饮品交易,并与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经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金银花饮品,货款合计50400元整,约定于2016年年底结清货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多次催讨货款,但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偿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经销合同》以及出库单。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且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故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14日,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签订金银花产品经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乙方)经销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绿色天空”牌金银花系列产品,合同对产品型号、规格、单价、销售目标、任务,供货时间、地点及运费负担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该合同的第五条结算方式:铺底1000件,再送二结一。所有货款必须打到甲方指定的帐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经办人支付现金或者公司指定帐号之外的其他任何帐号,否则甲方不予认可;合同的第七条合同期限为1年,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的第八条第一款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应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21日,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产品送至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对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货单所记载的金银花饮品数量、价格、货款总额进行清点无误后加盖了该公司验收合格章,货款金额为50400元。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签订金银花产品经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有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加盖了该公司验收合格章的出货单证实,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5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湖北大别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
重庆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秋梅
审判员 金友玲
审判员 瞿学知
书记员: 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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