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雄裕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程正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庆、袁敦镇,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雄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观山村。
法定代表人:华移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冶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刘仁八镇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朱教早,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东政,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大冶市顺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经济开发区怡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华家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贤,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素琴,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被告:华雪,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被告:华移胜,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被告:朱容春,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朱丽霞,女,199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朱教早,男,195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上述六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东政,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华东政,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华家谱,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湖北雄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裕公司”)、大冶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大冶市顺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畅公司”)、华素琴、华雪、华移胜、朱容春、朱丽霞、朱教早、华东政、华家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冶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敦镇,被告雄裕公司、鑫源公司、华素琴、华雪、华移胜、朱容春、朱丽霞、朱教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东政,被告华东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家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冶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雄裕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99917.33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9月29日开始计算,直至息随本清),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费用10万元,合计14999917.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方律师代理费用等费用10万元;3、判令被告鑫源公司、顺畅公司、华素琴、华家谱、华雪、华东政、华移胜、朱容春、朱丽霞、朱教早在各自保证责任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鑫源公司在原告处进行权利质押的保证金150万元(我方应予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的银行半年定期存款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雄裕公司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以保证金及保证担保方式向原告大冶农村商业银行申请签发50%差额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雄裕公司分别签订两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告雄裕公司开具六笔总金额为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行,期限为6个月;若这批汇票6个月到期后被告雄裕公司仍不能交足票款,原告将垫款对这批汇票进行承兑,原告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以清偿票款不足部分,并就原告垫付票款部分自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月利率1.5%)计收利息。随后,鑫源公司交纳了150万元保证金,并办理了权利质押。为保证被告雄裕公司能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票款以及利息等,被告鑫源公司、顺畅公司、华素琴、华雪、华移胜、朱容春、朱丽霞、朱教早、华东政、华家谱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出具《承诺书》等方式分别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雄裕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后,被告雄裕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及30日以原告为付款行对外出具了总金额3000万元的6张承兑汇票。雄裕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存入票款1000万元、3月30日存入票款500万元。2016年3月30日鑫源公司在原告处办理了150万元的担保保证金质押手续。2016年9月28日、30日6张承兑汇票到期,在被告不能依约补足票据款的情况下,原告依约对敞口1500万元进行了承兑。在原告按合同约定扣收被告雄裕公司账户存款100082.67元后,被告尚差欠原告票款14899917.33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雄裕公司应就原告垫付票款部分还本付息(月利率1.5%)。同时根据《保证合同》、《承诺书》等约定,各保证人应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对被告鑫源公司在原告处进行权利质押的保证金150万元(我方应予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的银行半年定期存款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华东政辩称,1、我兑付的实际金额为3000万元。我认为在上述票款本金中应当扣减质押金150万元同期的利息。后期利息应当按银行正常利率计算;2、本案纠纷是因为我而产生,不应当牵连到他人,希望不要他人承担本案民事责任;3、对于原告第四项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雄裕公司、鑫源公司、华素琴、华雪、华移胜、朱容春、朱丽霞、朱教早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要求按银行同期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来支付利息,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被告顺畅公司辩称,1、由于本公司内部管理的原因,没有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现在不管怎么来说,已经盖章同意担保,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那不能推脱对外的法律责任;2、如债务人能够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我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诉讼中,原告大冶农村商业银行未提交因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费用10万元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雄裕公司、鑫源公司、顺畅公司、华素琴、华雪、华移胜、朱容春、朱丽霞、朱教早、华东政、华家谱均承认原告大冶农村商业银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大冶农村商业银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雄裕公司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为被告雄裕公司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款,雄裕公司应在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与承兑银行,但雄裕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原告垫付款的责任,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自原告垫付票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承担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雄裕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14899917.33元并承担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6年9月29日起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认为原告主张利息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的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雄裕公司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0万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实际、合理费用被告雄裕公司理应承担,但本案原告就该费用是否实际产生及产生的数额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鑫源公司、顺畅公司、华素琴、华雪、华移胜、朱容春、朱丽霞、朱教早、华东政、华家谱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及《承诺书》,为被告雄裕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对担保事实无异议,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没有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各保证人应对上述原告垫付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鑫源公司在原告处办理了150万元的担保保证金质押手续,由于雄裕公司违约未能及时偿付原告垫付的票款,故对原告要求对被告鑫源公司在原告处进行权利质押的保证金150万元(原告应予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的银行半年定期存款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雄裕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4899917.33元及利息(以本金14899917.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6年9月29日起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大冶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顺畅矿业有限公司、华素琴、华雪、华移胜、朱容春、朱丽霞、朱教早、华东政、华家谱对被告大冶市雄裕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冶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进行权利质押的保证金150万元(原告应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的银行半年定期存款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202元,由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湖北雄裕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顺畅矿业有限公司、华素琴、华雪、华移胜、朱容春、朱丽霞、朱教早、华东政、华家谱负担116902。

审 判 长  张炳锐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马 攀

书记员:叶梦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