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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系中国人民银行蕲春支行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泽丽湾高农大厦2-2103室。代表人郑耀华,该所主任。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美琴 审 判 员 周扬洲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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