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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与孔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系中国人民银行蕲春支行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泽丽湾高农大厦2-2103室。
代表人郑耀华,该所主任。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美琴 审 判 员  周扬洲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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