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郑然
刘某
申请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高农大厦21楼2103室。
法定代表人:郑耀华,该所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75700891-X.
委托代理人:郑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
其代理权限为代为递交申请材料,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
申请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拖欠其100000.00元代理费未付,请求对刘某在竹溪县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款120000.00元予以止付。
申请人以现金20000.00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某在竹溪县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款120000.00元予以扣留。
期限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
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某在竹溪县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款120000.00元予以扣留。
期限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
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周明智
书记员:周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