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培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08号花园道写字楼D座8楼。
法定代表人:秦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欧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培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强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湖北培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培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培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6.5元,由原告湖北培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传平 人民陪审员 龙泽波 人民陪审员 王卫权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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