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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区庙岭镇安城村。法定代表人:韩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杜山镇路口村李家墩特1号(村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段传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66元,减半收取9633元,由原告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莉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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