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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区庙岭镇安城村。法定代表人:韩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202号。法定代表人:易金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夏家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正平,鄂州市葛店法律服务所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夏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熊莉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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