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庙岭镇安城村。法定代表人:韩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杜山镇路口村李家墩特*号(村委会*楼)。法定代表人:段传林。
申请人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城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州鲁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方华兵所有的鄂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莉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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