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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民生楚印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田美华,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
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洪培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田美华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房屋(房屋位于石首市书香门第工地),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就本案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房产(房屋位于石首市书香门第工地,查封房屋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和田美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姚家龙

书记员:赵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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