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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中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希文、王凯,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范家台监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554006341。
法定代表人杨显兵,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2014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建设湖北中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1号楼。后经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800万元。申请人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中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洪岭大道西侧1幢楼(土地证号为03020600287-1)上的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镇沙洋镇字第00030231、00030213、00030232、00030215、00030217、00030216、00030212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中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洪岭大道西侧1幢楼(土地证号为03020600287-1)上的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镇沙洋镇字第00030231、00030213、00030232、00030215、00030217、00030216、00030212号房屋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仲裁或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文娟

书记员:李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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