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田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安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彭德江,均系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碧玉街186-7号。
法定代表人:洪培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硕,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熊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成,系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7年8月31日对原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田某某与被告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108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书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
将上述判决书的第一页第三行“(2017)鄂1081民初361号”,更正为“(2017)鄂1081民初352号”;第二页第十七行“从工程骏工”更正为“从工程竣工”;第三页第十九行“借款金额”更正为“结算金额”;第十一页第十四行至第十五行“证对据8”更正为“对证据8”;第十九页第十七行“证对据10”更正为“对证据10”;第二十六页第九行“田某某、”更正为“第三人”。
审 判 长 骆启新 人民陪审员 张 胜 人民陪审员 袁 原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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