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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垄上行新公社三农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垄上行新公社三农服务有限公司
许圣国(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黄璐华(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原告湖北垄上行新公社三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垄上行新公社),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何青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圣国,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黄璐华,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垄上行新公社诉被告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传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垄上行新公社委托代理人许圣国、黄璐华,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称与原告之间系雇佣关系,本案争议的20万元用于原告超市建设前期填沙平整工程,并且承诺该款不用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被告均无异议的借支单,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仅能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支付原告湖北垄上行新公社三农服务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7×××32,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称与原告之间系雇佣关系,本案争议的20万元用于原告超市建设前期填沙平整工程,并且承诺该款不用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被告均无异议的借支单,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仅能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支付原告湖北垄上行新公社三农服务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传祧

书记员:阳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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