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幢A单元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喜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中华,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2号新城壹号5号楼2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万会江。
被申请人: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北侧(仙源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万全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其中,对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以730万元为限)。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财产的主体涉及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和仙桃市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审查,仙桃市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变更名称为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变更名称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对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以730万元为限),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明细见附件)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申请人湖北坚实岩土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明细
1.户名: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56×××03,开户行:中国银行仙桃钱沟支行,开户行地址:仙桃市沔阳大道69号;
2.户名: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元泰未来城项目部),账号:56×××56,开户行:中国银行仙桃金城支行,开户行地址:仙桃市钱沟南路53号;
3.户名: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账号:42×××9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桃南区分理处,开户行地址:仙桃市玉沙大道2号1号楼;
4.户名:仙桃市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82×××96,开户行:仙桃农村商业银行,开户行地址: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
5.户名: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账号:18×××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桃西桥支行,开户行地址:仙桃市仙源大道东9号。
6.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地址: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北侧(仙源大道94号)。
审 判 长 丁 盼 审 判 员 赵湘湘 人民陪审员 顾冬菊
法官助理刘汝梁 书记员张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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