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刘某
原告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宜红大道666号土老憨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世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
被告刘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5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玉华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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