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28397-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章云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系李某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杰
书记员:杜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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