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64号。
委托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圆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飞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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