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国营大垸农场中洲分场。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兵,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2016年6月29日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国营大垸农场中洲分场诉被告高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8日原告湖北国营大垸农场中洲分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营大垸农场中洲分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营大垸农场中洲分场撤回对被告高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国营大垸农场中洲分场负担。
审判员 何 启 国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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