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
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
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陵江后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67365080-9。
法定代表人陈铄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双寿桥路。组织机构代码:75343336-1。
法定代表人郑良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2.5元,由原告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2.5元,由原告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黄鹤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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