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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与黄大某、重庆惠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友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大某。
第三人重庆惠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大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大某、第三人重庆惠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47元,减半收取20773.5元,由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源渊 审 判 员  王小云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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