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国安宏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2单元10层4室。
法定代表人:张端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
负责人:李钦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国安宏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国安宏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安宏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安宏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减半收取计5,150.00元,原告湖北国安宏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湛少鹏 审 判 员 宋光亮 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
书记员:丁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