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方,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明,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查、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质证活动,发表代理意见;代为接受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执业证号1421120310119576。
被告程云,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
被告程友贵,男,194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
原告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友贵、程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拆除的建造物在原告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已附着土地存在。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对其土地使用权的侵害,拆除违法建造物,排除建设施工的妨碍和要求二被告赔偿工期延误损失36900元的纠纷系征用集体土地后遗留的问题,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拆除的建造物在原告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已附着土地存在。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对其土地使用权的侵害,拆除违法建造物,排除建设施工的妨碍和要求二被告赔偿工期延误损失36900元的纠纷系征用集体土地后遗留的问题,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蔡成亮
审判员:王咏
审判员:韩建军
书记员: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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