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嘉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武汉经开万达广场6栋21层5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清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楚某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45号(宝丰时代)6层5号。
法定代表人:余续中。
被告:余续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韩甜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邓向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湖北嘉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楚某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续中、韩甜甜、邓向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日,原告湖北嘉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嘉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嘉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嘉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海燕
书记员:郑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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