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天仙路航天首府第一号楼1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焕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佳,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原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胡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力

书记员: 熊汉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