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天仙路航天首府第一号楼1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焕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佳,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原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胡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力
书记员: 熊汉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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