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团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某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房春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
法定代表人李时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团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团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团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吕 凯 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 人民陪审员 易望起
书记员:杜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