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喻某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增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学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朋,经理。
被告武汉瑞某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小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志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喻某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瑞某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喻某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喻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喻某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香玲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
书记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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