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华烁路303-304室。法定代表人:沈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凯,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正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靖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璐,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与被上诉人湖北正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容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正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正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8)鄂070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原告正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受理费9766元、二审受理费9781元上诉人唯品会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玉珍
审判员 邹 围
审判员 向红芳
书记员:刘胡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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