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和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王志明(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
黄治国
刘志华(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和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学。
委托代理人王志明,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起诉、上诉、和解、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标的款。
被告黄治国。
委托代理人刘志华,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出庭、调解、领取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和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和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黄治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和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治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和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治国的起诉。
审判长:高翔
审判员:颜卫华
审判员:王前进
书记员:李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