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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洪、丁飞,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
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王店镇王河村西山。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某某。
被告:周巧。
原告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下置业)

与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橘嶺公司)、杨某某、周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5)鄂092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同日,以承诺函形式表明的杨某某、周巧作为公司股东愿意为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协议义务承担全部的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无效;二、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194万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杨某某、周巧承担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20%,杨某某、周巧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鄂09民终85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洪、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周巧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1、对被告一的位于孝感市孝昌县王店镇王河村的林权【孝昌政林政字(2014)第00027号】其中的1807亩林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以及该林地上林木、地上构筑物和建筑物的移交手续;2、由被告一依据《资产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应该交纳而未交纳的保证金;3、由被告一依据《资产转让协议书》承担以上资产转移过程中所有的税、费、金;4、由被告一依据《资产转让协议书》承担迟延办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的滞纳金;5、由被告一依据《资产转让协议书》承担未履行协议的违约金;6、正式移交之前如有林木的减少或者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破坏,由被告一依据《资产转让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7、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和案件执行等费用;8、由被告二、被告三对《资产转让协议书》中被告一的未履约行为承担全部的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5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资产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将被告的《林权证》【证号:孝昌政林政字(2012)第00038号】记载的相关权益以及该林地上所有的树木和已经建成的构筑物、建筑物等一次性整体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200万元整。协议书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了转让价款。三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在被告一履行《资产转让协议书》的义务中,被告二、被告三愿意为被告一的履行义务承担全部的连带担保责任。《资产转让协议书》签订以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直至今日,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不仅如此,《资产转让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一还称因公司改制成股份制公司,需要更换《林权证》上的名称,将已经交付给原告的《林权证》骗回,并到孝昌县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了《林权证》的更换手续,原《林权证》证号【孝昌政林政字(2012)第00038号】更换为【孝昌政林政字(2014)第00027号】,原林权证记载的面积由原来的1807亩增加至1927亩。《林权证》的证号更换以后,被告一却迟迟不将《林权证》送回,也不配合、协助将《资产转让协议书》记载的交易标的办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更没有将协议书确定的资产移交给原告。三名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湖北橘颂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被告杨某某、周巧的身份证,证明各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资产转让协议书,证明被告就【孝昌政林证字(2012)第00038号】林权证记载的相关权益及该林地地上所有的树木和已建成的构筑物、建筑物等进行转让的相关事实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临时股东会决议,证明被告一的各股东就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行为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了相关决议。
5、资产及相关权益转让告知函,证明被告一确认了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6、承诺函,证明被告杨某某、周巧作为被告一的股东就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承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委托书二份、汇款凭证,证明原告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事实。
8、林权证、林权证变更材料,证明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标的及林权证变更经过。
9、关于开发经营王河村林场的函、二审法庭调查笔录(王河村书记王木池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本案所涉林地的所有人王河村知晓并同意被告一将其所拥有的林木及林地上构筑物、建筑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
被告橘嶺公司、杨某某、周巧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经本院审理查明:湖北橘嶺公元农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地址在孝昌县王店镇,系从事林果茶种植、旅游开发等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周巧,其股东为周巧、杨某某。至2012年9月,湖北橘嶺公元农林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宗林权,分别是位于王河村面积1807亩,孝昌政林证字(2012)第00038号-420921005003FD01M1100009,位于何龙村面积914亩,孝昌政林证字(2012)第00038号-420921005003FD01M1100001,位于双洪村的132亩。2013年11月21日,孝昌县林业局对全县的林权进行清理,统一更换新证,其中位于王河村面积1807亩的林权更换为孝昌政林证字(2013)第0000020号,位于王河村面积914亩的林权更换为孝昌政林证字(2013)第0000021号。2013年11月5日,湖北橘嶺公元农有限公司(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其中与本案争议有关的内容为:一、乙方为解决自身的资金需求,同意将《林权证》【证号:孝昌政林证字(2012)第00038号-420921005003FD01M1100009,面积1807亩】记载的相关权益以及该林地上所有的树木和已经建成的构筑物、建筑物等一次性整体转让给甲方(已经经过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整(贰佰万元整)。二、自即日起,乙方不得有任何对树木的砍伐行为,必须保证现状,直至正式全部移交给甲方。正式移交之前如有树木的减少或者是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破坏,乙方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三、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整(贰佰万元整),甲方分两次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60万元,2013年11月11日之前支付140万元,由甲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四、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以内向甲方办理该树林上所有的树木和已经建成的构筑物、建筑物等的移交手续。五、乙方为确保办理《林权证》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所以转让标的移交手续,自愿向甲方交纳保证金6万元(人民币陆万元整,如果乙方不能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以上事项,甲方收到人民币6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六、如果乙方在一个月以内不能办理《林权证》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所以(有)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可以提前向甲方提出延期的要求并补交保证金7万元(人民币柒万元整),甲方同意后可以延期一个月,如果乙方不能在第二个月以内完成以上事项,甲方收到的人民币7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七、如果乙方在第二个月以内不能办理《林权证》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所以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可以提前向甲方提出延期的要求并补交保证金7万元(人民币柒万元整),甲方同意后延期一个月。如果乙方不能在第三个月以内完成以上事项,甲方收到的人民币7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八、如果乙方在第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理《林权证》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所以转让标的的移交手续,可以提前向甲方提出延期的要求并补交保证金7万元(人民币柒万元整),甲方同意后可以再延期一个月。如果乙方不能在第四个月以内完成以上事项,甲方收到的人民币7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九、超出四个月的期限,甲方收到所有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并由甲方直接办理《林权证》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乙方的委托手续不因任何事由而撤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直接进场清点和受让所有资产,乙方保证不以任何事由干预和抗辩。十、1、为确保转让给甲方的林地发挥整体作用,在甲方办理本协议中《林权证》的过户、变更手续以及受让林地之间的已经建成的构筑物、建筑物之时,乙方同时同意将《林权证》【证号:孝昌政林字(2012)第00038-420921005004FD01M1100001,面积914亩】记载的相关权益以及该林地上所有的树木和已经建成的构筑物、建筑物等整体转让给甲方;2、以上两个事项的交易,总体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万元(捌佰万元整);3、转让过程中的所有税、费、金均由乙方承担和交纳(缴纳)。4、以上交易的两个事项,双方均经过了本公司全体股东的表决通过,双方均不会因任何事由导致本协议的解除和无效,乙方的股东会委托杨某某签订本协议。5、以上交易完成后,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村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的所有相关权益均同时转让给甲方。6、乙方的《林权证》【证号:孝昌政林证字(2012)第00038号-420921005003FD01M1100009,面积1807亩】【证号:孝昌政林字(2012)第00038】-420921005004FD01M1100001,合计两本《林权证》交给甲方持有。7、本协议的任何乙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同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内容一、本公司在与贵公司签订预售协议之前,没有与其他人签订相关协议,没有将转让给贵公司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人。二、本公司在与贵公司签订以上协议之后,再不会将以上资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三、在湖北橘嶺公元农林有限公司履行《资产转让协议书》义务中,周巧、杨某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愿意为该公司的履行义务承担全部的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根据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指示,2013年11月5日,原告将扣除保证金30000元后的转让款570000元汇入被告杨某某个人账户,2013年11月11日,原告将扣除保证金后的转让款1370000元汇入被告杨某某个人账户。2013年11月21日,孝昌县林业局对全县的林权进行清理,统一更换新证,其中位于王河村面积1807亩的林权更换为孝昌政林证字(2013)第0000020号,位于何龙村面积914亩的林权更换为孝昌政林证字(2013)第0000021号。
2014年8月21日,湖北橘嶺公元农林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2014年9月9日,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向孝昌县林业局出具《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办理林权证换名手续承诺书》,孝昌县林业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专人前来办理林权证换名手续,是全体股东(自然人)成员的真实意愿,所办事项的一切专人由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原有的债权债务不变)。特此承诺。该承诺书加盖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股东周巧、杨某某在《承诺书》上签字,经孝昌县林业局审核,原孝昌政林证字(2012)第00038号-420921005003FD01M1100009,面积1807亩的《林权证》后孝昌政林证字(2013)第0000020号变更为【孝昌政林政字(2014)第00027号】,原林权证记载的面积由原来的1807亩增加至1927亩,林种为用材林。2017年1月9日,王河村书记兼村主任王木池向原告出具《关于开发经营王河村林场的函》,内容为: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杨某某、周巧的湖北橘嶺公元农林有限公司从前任手中受让我村的王河林场以后,我村协助其办理了相应的林权证。期间橘嶺公元公司还差欠我村的一些费用,还多次聘用我村村民为其打工,并差欠这些村民的劳务费。为此,我们多次催要这些费用,但是橘嶺公元公司声称,他们已经将所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权转让给了贵公司了,称贵公司将整体解决以上遗留问题,并将投入巨资在我村打造旅游度假圣地,做大做强,帮助我村脱贫致富。鉴于橘嶺公元公司与贵公司的资产转让,我村对该转让没有异议。盼望贵公司在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林权以后,盼望贵公司依法支付橘嶺公元公司所欠我村的相关费用,并依法支付我村村民的劳务费。我村地理位置优越,林地的树木有一定的规模,交通比较方便。因此我村强烈盼望贵公司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林权以后,对该林地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对原有的林木进行维护,做大做强,帮助我村脱贫致富。特此来函,希望贵公司在2017年12月底之前与我村洽谈具体的投资方案。此函在2017年12月底之前,如果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投资方案,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具体投资事宜以洽谈的方案和签订的协议为准。
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周巧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案涉合同《资产转让协议书》,针对的是被告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原证号孝昌政林证字(2012)第00038号《林权证》记载的相关权益以及该林地上的附着物、构筑物等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本案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取得发包方同意,虽然王河村书记兼村主任王木池于2017年1月9日向原告出具《关于开发经营王河村林场的函》,但该函不是当时确认,是事后追认且没有加盖王河村民委员会公章,不能视为发包方对该转让已经同意,因此,本案的《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原告依据无效的《资产转让协议书》要求1、对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政林政字(2014)第00027号】其中的1807亩林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以及该林地上林木、地上构筑物和建筑物的移交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能支持。同理,原告的第2至第6项诉讼请求均建立在《资产转让协议书》有效的基础上,因《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以上请求也不能支持。关于《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的194万元的转让款应予返还给原告。造成《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的因为主要在于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时没有取得发包方的同意,过错在被告,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该款项自被占用之日即2013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根据本案被告的过错责任和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本院酌定按年利率12%计算。对原告的诉讼请求8、由被告杨某某、周巧对《资产转让协议书》中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履约行为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周巧在《资产转让协议书》中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由于《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保证约定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本案《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时没有取得发包方的同意,被告杨某某、周巧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对此有过错,应承担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3的责任。第九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此规定,被告杨某某、周巧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驳回原告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第1至第6项诉讼请求。
三、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194万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四、被告杨某某、周巧承担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3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周巧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湖北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湖北橘嶺公元农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黄登高
审判员 林敬东
审判员 祝荣

书记员: 李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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