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吴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窝陂塘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秦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阮某某,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吴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吴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吴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吴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湖北吴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亚群
书记员:蔡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