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何成哲,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磊,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卓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兴宜大道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作炎,男,生于1979年3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镇莲花堰村二组,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79********。
被申请人:李作炎,男,生于1979年3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申请人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湖北卓某实业有限公司、李作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9月19日审理终结,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1183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卓某实业有限公司、李作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183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 江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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