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余某
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协商处妥,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汪向阳
书记员:唐丽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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