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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同星农业有限公司、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同星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区季梁大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鲁仕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同星农业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809A-1室。
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苑路4185号。
诉讼代表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大浪,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同星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同星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同星农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其亦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同星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湖北同星农业有限公司已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不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吕丹丹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郭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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