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马林海
殷某某
方涛(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
东风汽车悬架弹簧有限公司
黄焕武(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张辉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海。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涛,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原告):东风汽车悬架弹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精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武,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耀福、原审被告(原告)东风汽车悬架弹簧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占省、郭雯(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15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刘占省
审判员:郭雯
书记员: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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