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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方江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朱辉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方江华
刘安喜(湖北随州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希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辉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江华,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
委托代理人刘安喜(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江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张欢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辉宏,被上诉人方江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安喜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以其已就相关事项另行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仁友
审判员:周鑫
审判员:张欢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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