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闽港台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许天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战雄,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盘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盘某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
法定代表人:朱后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志熙、严军军,系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盘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11元,由原告湖北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敬中
书记员:李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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