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袁华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强,男,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系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某某,男,约76岁,汉族,居民,住神农架林区(原客运公司院内)。
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需重新收集证据”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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