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袁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强,男,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袁某,男,49岁,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众运输公司)与被告袁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合众运输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众运输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天赋
书记员:徐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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