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秦照伟
王某某
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7407806-2。
法定代表人:袁野,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208号。
委托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提出上诉,参与和解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秦照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提出上诉,参与和解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6年3月17受理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被告已不再实施妨碍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谌德武
审判员:王大国
审判员:刘玉平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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