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袁华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原林区汽运公司下岗职工,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合众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众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众公司以“需重新收集资料”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莉
书记员: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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