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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向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袁华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秭归县人,居民,户籍地神农架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群玲(系被告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户籍地神农架林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君华

书记员: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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