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喜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精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学堂洲。
法定代表人:圣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精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28元,减半收取8114元,由原告湖北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振虎 审判员 杨 玲 审判员 张 倩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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