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发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巴东县发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沿江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73935457P。
法定代表人:许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君宝,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峰(发东物业房管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功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发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宋骁宇
审判员 覃友平
审判员 田文艳
书记员: 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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