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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双某建筑集团咸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县林业局官渡口林业管理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07063013P。
法定代表人:秦秀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双某建筑集团咸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9591503-5。
法定代表人:刘辉煌,总经理。
被告:巴东县林业局官渡口林业管理站。住所地:巴东县官渡口镇大桥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3F88151768U。
法定代表人:王雄,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陵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43341-X。
法定代表人:徐光宜,总经理。
被告:徐光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湖北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双某建筑集团咸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县林业局官渡口林业管理站、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徐光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本案的审理须以(2016)鄂2823民初601号的裁判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二审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谭文芳

书记员: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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