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07063013P。
法定代表人:秦秀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代辉,湖北沈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丰县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杨智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咸丰县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湖北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咸丰县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湖北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德祥
书记员:袁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