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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朱某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组。法定代表人:杨光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琰,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南浦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五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焱生、徐又云,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湖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某发达成了和解,故于2018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湖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发、原审第三人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齐志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志伸、缪冬琴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7705元,减半收取3852.5元,由上诉人湖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郭培培书记员彭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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