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平湖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谢奇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希文、王凯,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范家台监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554006341。
法定代表人杨显兵,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2014年3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建设汉江平原农贸大市场2号、3号、4号、9号楼。后经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2368.66万元。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中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洪岭大道西侧土地证号为03020600287-1上2幢楼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沙洋镇字第××、00××24、00××29、00××19、00××28、00××30、00××33号房屋、3幢楼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沙洋镇字第××号房屋、4幢楼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沙洋镇字第××、00××26、00××25、00××23、00××14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中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洪岭大道西侧土地证号为03020600287-1上2幢楼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沙洋镇字第××、00××24、00××29、00××19、00××28、00××30、00××33号房屋、3幢楼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沙洋镇字第××号房屋、4幢楼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沙洋镇字第××、00××26、00××25、00××23、00××14号房屋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仲裁或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文娟
书记员:李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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