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谢奇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义鑫,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湖北省沙洋县沙洋镇荷花路2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沙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18)鄂082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奇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义鑫,上诉人沙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永清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 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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