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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湖北博某电器有限公司
王斌(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李碧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博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杜厚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碧波。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博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颜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丽琴、高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湖北博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李碧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颜鹏
审判员:汪丽琴
审判员:高健

书记员:杜诗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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